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4日上午9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1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3日向伊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16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按月攤
還,如有遲延履行則依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被告於額
度內陸續動用貸款,惟未依約還款,尚欠伊158,122元及自
96年12月25日起之利息未償還等情,業據其提出現金卡開戶
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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