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