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柒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