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
萬伍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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