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6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黃惠君
彭鈺紜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鎮龍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8,37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