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蕙婕
6弄5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世賢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