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45號
原 告 朱憶婷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鐘守彥 、 鐘筱嫻 、鐘凡
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鐘守彥、鐘筱嫻、 鐘凡胤 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
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