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935號
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中
訴訟代理人 李麗華
被 告 傅盈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四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5日至原告任職,在同年9月18
日以員工訂購方式向原告購買MicrosoftSurfacePro3(i75
12GB8G-RAM)筆記型電腦商品,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6,1
75元(含稅),雙方簽訂有承諾書,約定付款條件自104年9月
起,以每月為一期,共分12期攤還,每期清償金額4,681元,最
後一期清償4,684元,被告同意於每月6日由原告自其當月應領
之薪資中直接扣抵,如有不足,則同意於離職日前一次付清。詎
料,被告陸續無正當理由曠職高達18日,未於上班時間至公司執
行職務,嗣原告無法聯繫上被告本人及其緊急聯絡人,爰以存證
信函函知自104年10月7日起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並請被
告於函到5日內清償未付款項51,494元,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承諾書、存證信函、限時掛號函件執據及郵件收
件回執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