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