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秀如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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