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秩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字第258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12月22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500188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
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2月3日20時20分。
(二)地點:高雄縣○○鄉○○村○○路與海墘路。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箱型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其運輸,即駕駛上開車輛於上
開地點載運漁船用之柴油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查獲漁船用
之柴油1,700公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相片2幀、流量計印數機發油記錄單在卷可參。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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