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陳建華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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