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陳建華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王將叡 被告 黃張謹
黃志成 黃子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素玉 被告 黃佳琪
黃客 稂 黃清良 黃清山 黃琪森 黃絲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第三頁最下一行中關於「 黃克 稂」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客稂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