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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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 陳新相 訴訟代理人 陳保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申庚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所有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有共有人死亡,應提出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提出其等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地址、所有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證明、繼承系統表,及應補正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按被告正確之人數添具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若有受告知人,亦應一併備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