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7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宛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702號)後,檢察官及被告不服本院101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交簡字第91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17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廖建傑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