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德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德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重上更㈣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5月,褫奪公權10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因減刑暨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20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褫奪公權10年,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1月15日法矯字第0999049177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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