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王泰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零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