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陳信誠 被告 劉富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88年度自字第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如本院88自字第97號自訴狀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自緝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上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詐欺及侵占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附件:起訴狀1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