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潘明德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美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不備合法要件及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提出 莊元吉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繼承人已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立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