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48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藍健誠 原名 藍榮欣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藍健誠(原名藍榮欣)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