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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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7號上訴人 陳信隆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北共樂軒民藝文化協會法定代理人 顏輝龍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曾部倫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