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三十四號債務人 尹筱梅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呂鴻明之民國一百零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細分列慶杰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必要支出及債務人家庭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並說明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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