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士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事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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