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尤柏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尤柏鈞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8,1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20元;2.新臺幣58,800元,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新臺幣2450元;若有逾期時,均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4,860元2.新臺幣56,350元,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4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柏鈞│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2│││4860元││6月26日起││5│├──┼────┼─────┼──────┼──────┼───────┤│002│新臺幣│尤柏鈞│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2│││56350元││6月26日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