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 昱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炳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炳隆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700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25,700元/㎡;A部分(25,700元
/㎡8)+B部分(25,700元/㎡3)=282,7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