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0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零伍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