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敏惠 發支付命令,
惟陳敏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02
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