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捷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禾益家 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
正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及 張誌益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上開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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