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沈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文榮 間請求給付會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58,3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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