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司桃 小調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葉維棠
相 對 人  黃祥哲
相 對 人  林宥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
利,而經本院受理在案。惟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侵權
行為地分別位於新北市○○區○○路及大陸地區等,並非位
於桃園縣,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
字第98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另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分
別位於新北市○○區○○街○○號之6五樓及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
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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