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桂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7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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