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33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6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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