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684號
原   告  陳明忠
被   告  陳春合
訴訟代理人  林智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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