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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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被告 許映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06號、第20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世傑、許映梅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