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李瑞美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張震亞 間因本院109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内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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