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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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9號聲請人 謝正峯 相對人 林蘇 致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八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八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八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008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9年3月7日5,000元109年9月20日109年9月20日CH-No-369803002109年3月7日5,000元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CH-No-369804003109年3月7日5,000元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CH-No-369805004109年3月7日5,000元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0日CH-No-369806005109年3月7日5,000元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CH-No-369807006109年3月7日5,000元110年2月20日110年2月20日CH-No-369808007109年3月7日5,000元110年3月20日110年3月20日CH-No-369809008109年3月7日5,000元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CH-No-36981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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