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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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888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10年5月確定。民國87年7月7日送監執行,於96年8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6年8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745號函、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