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46號
原告 王浚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哲豪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