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高忠興

梁益誌

潘璘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宥喬 (原名 王婭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3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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