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丕露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惟被告許丕露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5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