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乙○○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西屯區○○區○○○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秋琦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