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立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被上訴人株式會社飯沼製作所法定代理人 飯沼貞幸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周奇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民事陳報狀後附之電子郵件及中譯文內容,於一週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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