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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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背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
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於被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4包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7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27號、97年9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零 伍玖 公克)│壹包│├──┼──────────────────────┼───┤│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零柒陸公克)│壹包│├──┼──────────────────────┼───┤│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零捌伍公克)│壹包│├──┼──────────────────────┼───┤│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零柒柒公克)│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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