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仁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複代理人 江昱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舜民 、 林永智 、 呂岳霖 、 蕭振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