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葉子寬
       楊雅如
被   告 歐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爕
       陳漪雯
      林 張秀珠
       王張秀惠
被   告  張文豐
       張文富
       張義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7日下午2時55分於
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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