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葉子寬
楊雅如
被 告 歐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爕
陳漪雯
林 張秀珠
王張秀惠
被 告 張文豐
張文富
張義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7日下午2時55分於
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