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南台比佛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涵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香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