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原 告 陳長和 即貫一貿易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南區健康保險局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
壹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
抗告。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