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吳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林秀琴 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委任 吳真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被告巫林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