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28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鈺鈞
李國維 馮鏈輝 被告 黃銘宗
黃李月娥 黃楷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