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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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2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仙化 即田園餐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苗簡字第23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6,78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